职权名称 | 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223WJWJL09010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达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区县、乡镇、街道、村庄、居民区和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授予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集体荣誉称号或者单项荣誉称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爱国卫生检查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经复查不符合爱国卫生标准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服务科〈爱卫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jhqwsjkw11@tj.gov.cn 投诉电话:289425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