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情况抽查 |
编码 | 120223SG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2014年8月7日第654号令)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19日第67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19日第70号令)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19日第69号令)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基层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制定检查计划—提前告知—实施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4382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电子邮箱:jhqscj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