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SGJJC0101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五十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基层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4382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电子邮箱:jhqscj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