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投诉进行处理 |
编码 | 120223SGJQT09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基层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1.接收--受理--调解--告知。2.接收--不予受理--告知。 |
责任事项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依法进行行政调解。3.依法告知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4382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电子邮箱:jhqscj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