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子项名称 |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许可 |
编码 | 120223DQZXK59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电话:28899495 地址:静海区大邱庄镇泰山路1号 邮箱:jhqdqzzfb@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