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子项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编码 | 120223DQZXK59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2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25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电话:28899495 地址:静海区大邱庄镇泰山路1号 邮箱:jhqdqzzfb@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