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辖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DLZJC24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巡查、联动联治等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处理;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
实施机构 | 独流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8799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