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检查 |
编码 | 120223DLZJC35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5054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