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未办理许可证的检查 |
编码 | 120223DLZJC6701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条 在本市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未办理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8799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