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检查 |
编码 | 120223DLZJC7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静海区调整街镇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42号); 5.《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海区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9〕22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8799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