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变更后的核实 |
编码 | 120223TBZQR81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财政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2.《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大黄堡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七里海、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68504012 地址: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 邮箱:tuanbozhenzhengfu@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