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蓄滞洪区补偿金额的确定 |
编码 | 120223TBZQR8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财政部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68504012 地址: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 邮箱:tuanbozhenzhengfu@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