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代履行 |
编码 | 120223NYWQZ0503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代履行:决定代履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履行—实施代履行 |
责任事项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需代履行的,决定代履行; 2.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3.催告当事人履行; 4.实施代履行。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