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
编码 | 120223NYWQZ0503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代履行:决定代履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履行—实施代履行 |
责任事项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需代履行的,决定代履行; 2.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3.催告当事人履行; 4.实施代履行。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