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动物疫情认定 |
编码 | 120223NYWQT2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和诊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认为属于可疑动物疫病的,应当及时报本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进行动物疫情认定。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动物疫情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报告疫情-现场诊断采样-实验室检测-确认 |
责任事项 | 1.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安排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群众举报疫情进行核查诊断; 2.安排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诊断采样、实验室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初步排查,疑似疫情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必要时报市农业农村委认定。 3.依法对疫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3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nwhbb@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