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的征收 |
| 编码 | 120223SWJZS05003 |
| 类型 | 行政征收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颁发<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水源(1993)第1号 财综联(1993)第6号 津价费字(1993)第31号) 第七条 河道采砂取土必须交纳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的单位按每立方不超过0.70元标准计收。发放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不再收取工本费。 |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 |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3.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按标准进行补偿。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兴北道1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