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 编码 | 120223SWJZS09005 |
| 类型 | 行政征收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3号)第十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2.《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排水监督科)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全县(静海城区) |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j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