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编码 | 120112MZJQZ0100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民政局(社会治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监管;区级负责本区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监管。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8391004 电子邮箱:tjjnmz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