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编码 | 120112MZ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民政局(社会治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备案;区级负责区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对已备案组织开展活动进行监管。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8391004 电子邮箱:tjjnmz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