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YJ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9103 电子邮箱:jnqyjglj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福海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