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YJJ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9103 电子邮箱:jnqyjglj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福海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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