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TYJJF01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8738816 电子邮箱:jnqtyjrswj01@t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