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游泳场所超员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LJCF02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规定,游泳场所超员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来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 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关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732,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津南区文旅局,电子邮箱:jnqwlj05@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