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个人侵占公共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LJ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市和区、县体育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搬迁、恢复原有用途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场地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公共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关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732,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津南区文旅局,电子邮箱:jnqwlj05@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