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营业性演出主体(演出场所经营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000WLJQT05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528号令) 第七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文化旅游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第一步:登录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服务网(http://zwfw.mct.gov.cn); 第二步: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选择“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入口” 第三步:申请类别; 第四步:提交材料; 第五步:等待审核通过; 第六步:发证办结。 |
责任事项 | 事前: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事中: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12279 电子邮箱:jnqwl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