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涉嫌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WLJJC0813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津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18 单位电话:2853701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 电子邮箱:jnqwlj06@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