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编码 | 120000KJJQR02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科学技术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认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559060 邮箱:jnqkj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歧路19号4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