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112RFB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天津市实施办法》(2018.12.14修正)第十六条 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情况,或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或者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交易地建设费。 3.《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4〕67号)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并应当提前或者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393951 电子邮箱:jnqrfb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49号津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