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
编码 | 120112RFB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393951 电子邮箱:jnqrfb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49号津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