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RSJ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话:022-28391671 电子邮箱:jnqrs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