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RSJCF02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话:022-28391671 电子邮箱:jnqrs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