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RSJCF02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话:022-28391671 电子邮箱:jnqrs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