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ZJW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案件审核小组审议; 5.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确定处罚内容; 6.经审批后制作处罚案卷;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8.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监督电话:88913053 电子邮箱:jnqzjw1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