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猪屠宰定点企业许可 |
编码 | 120112zwbXK01009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修正)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选址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四)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规定要求;(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配备有预冷间和冷藏库;(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九)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十)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十一)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一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863756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