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
编码 | 120112zwbXK0101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二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863756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