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112SF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司法局(律师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公证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区司法局进行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估—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证机构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并提 交区司法局。 2.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区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3.将考核结果告知公证机构,要求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266 电子邮箱:jnqsf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3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