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区属城市道路临时占路费 |
编码 | 120112CGWZS09010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停车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勘查-告知-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受理区属城市道路临时占路费缴费申请并审查城市道路临时占路相关文件; 2.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具体情况; 3.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告知城市道路临时占路费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4.收取费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5482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