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监督对象不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资料或者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CZJ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财政局(相关科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8546607 邮箱:jnqczj09@tj.gov.cn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