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12BZKQZ0100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5月21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45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201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北闸口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538394 电子邮箱:jnqbzkz2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北闸口镇综合执法大队(北闸口镇俊凌路)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