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XZHCF01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2条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201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小站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8976549 电子邮箱:xzzzhzfd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小站镇综合执法大队(旭日园菜市场北门对面)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