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12XZHQZ0300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第3款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14号,2007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11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25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201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小站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8976549 电子邮箱:xzzzhzfd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小站镇综合执法大队(旭日园菜市场北门对面)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