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12XZHQZ0302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201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小站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8976549 电子邮箱:xzzzhzfd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小站镇综合执法大队(旭日园菜市场北门对面)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