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2SXJQZ10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重置。产权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双新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8575597 电子邮箱:jnqsxjdb1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双港新家园领世路与景莲道交口综合执法大队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