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SGZCF28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8589674 电子邮箱:jnqsgz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