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12SCJQR01009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股权出质设立材料; 5.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的决定(不予设立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发放股权出质设立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88915407 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