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2SCJJC0101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按照委要求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名单-对各监管所进行指导、实施检查 |
责任事项 | 1、按照上级机关确定的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 2、确定检查名单。3、对各监管所进行指导、实施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 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88915407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