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受理 |
编码 | 120112SCJQT10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有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
运行流程 |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案件于60日内办结; 3.告知办理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 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88915407 来信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