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
编码 | 120112SCJXK20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令)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现场核查—决定—公告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88915407 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