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TY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8738816 电子邮箱:jnqtyjrswj01@t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