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查 |
编码 | 120112WJWJC0701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科、津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津南区卫生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8541037 电子邮箱:jnqwjw11@tj.gov.cn 单位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